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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中国评级标准体系的竞争力

2018-04-25 15:07:42   来源:   评论: 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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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第一次将“美丽中国”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我们的目标是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此,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走绿色发展道路。

  作为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支撑,随着绿色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绿色金融需求必将越来越大。根据《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绿色金融是指“能产生环境效益以支持可持续发展的投融资活动”。报告同时指出,当前绿色金融的发展面临着如何有效地将环境外部性内部化(即将环境成本计算到经济发展过程本身中去,实现环境成本的“内部消化”)、期限错配、信息不对称以及分析能力不足等四大挑战。因此,建立和完善环境外部性内部化机制,调整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的认知,改善与环境因素相关的金融风险的理解与定价,利用市场化手段满足主要绿色领域的投资需求,成为决定绿色金融发展成效的关键。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七部委下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绿色投融资的一系列激励措施,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指导意见》明确,担保是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对绿色金融发展所面临的挑战时,担保可以发挥其信用增进和专业风险控制的优势,提升绿色企业信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支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担保可以保障绿色债权的实现。保障债权实现是促进债务合理、适当履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必要制度基础。对于专业担保机构来说,当绿色市场交易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其可作为第三方为绿色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如果绿色企业不履行债务,将由担保机构代为清偿,从而充分保障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利益,推动形成稳定的绿色市场秩序、安全的交易环境和良好的绿色信用文化。

  其次,担保可以通过信用增进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绿色环保产业技术领域范围广、专业性强,由于信息不对称,一般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对该领域的风险评估和和判断能力。作为连接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桥梁,担保机构可凭借自身较强的信息搜集和管理能力,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同时,担保机构可通过信用增进提升绿色企业的信用等级,增加其市场信任度和参与绿色市场交易的机会,促成市场交易达成,降低交易成本,有效缓解绿色企业融资难题。

  再次,担保可以充分发挥担保机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投向绿色环保产业。一直以来,由于缺少体系化的金融促进规划和建设,节能环保产业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不高,资金的错配在绿色金融领域尤其突出。对此,担保机构可以通过优化设计和创新业务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合理的担保放大倍数,引导资金流向绿色环保产业,抑制对污染行业的过度投资。这个过程中,政府也可以通过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进行支持,担保机构则可利用有限的政府资金,撬动几倍、十几倍的社会资金配置到绿色环保产业,有效减轻公共财政的财政负担,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最后,担保通过完善的风控体系和专业的风控技术,能实现有效的、市场化的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经营风险的机构,担保机构在服务小微企业的过程中,已经建立起了较为有效的业务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评估标准和业务流程。在为绿色环保产业提供金融服务时,担保机构一方面可以合理降低、分散、转移投资人面临的信用风险,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分散、风险组合等先进的管理方式对绿色企业进行全程监管,减少其出现信用风险的概率,促进资金的融通。

  事实上,我国担保机构已在具有信用增进特色的绿色金融服务领域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实践。我国担保机构在绿色金融领域的积极尝试,对拓宽资金来源,丰富业务模式,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通过积极尝试,目前我国担保行业在为绿色环保产业提供专业金融服务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也应该看到,担保行业通过信用担保助力绿色金融和绿色环保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比如,尽管《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专业化担保机制,但尚未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绿色担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担保机构的专业程度无法满足绿色担保项目运营需求等。为此,可从四个方面进行突破。

  第一,在政策层面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引导。根据国家绿色发展战略,按照《指导意见》相关精神,在财税政策上给予担保机构优惠和扶持,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开展绿色担保业务。加强行业指导,提高担保机构的绿色金融服务水平,在风险控制、技术分析、环境评估等方面为绿色担保项目的开展和运维提供专业化支持。

  第二,分级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由专业的信用担保机构运作。比如,依托中央政府强大的财力,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共同设立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实现中央与地方,全面覆盖与重点专项的统筹协调发展。利用担保机构的增信、放大和风控功能,充分发挥资本的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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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用,有效推动绿色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三,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外资金拓宽绿色担保资金的来源。一方面,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的绿色金融理念与技术,提高自身的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另一方面,依托国家强大的信用能力,积极争取国际金融机构的绿色专项资金,充实绿色发展资金。

  第四,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我国担保行业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业务运营经验。但是,绿色金融对于担保机构来说是一个新的命题,有着自身独特的专业要求,除了担保业务能力,还涉及环境评估、社会效果评估等多个领域。因此,开展绿色担保业务,亟待建设一支综合能力过硬的专业人才队伍,以及进行相应的人才储备,为绿色担保项目评估和运维提供专业技术支撑。(黄炎勋,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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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基于此,诚信社会建设问题成为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诚信社会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刚刚闭幕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更强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发挥同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因此,建设诚信社会不仅是广泛深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需要,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协同共治、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诚信社会与法治社会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一方面,诚信社会有助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另一方面,法治社会是诚信社会的根基,没有法治社会,就没有诚信社会。因此,全面建设诚信社会离不开公平有效的法治保障。而依法治国的核心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概括起来就是四个字:良法善治。

  良法是善治前提。科学立法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前提。有法律,未必有法治。无良法,必无善治。公平公正是法律的灵魂,落地生根是法律的生命线。我国传统立法思路是宜粗不宜细。这一思路有利有弊,虽然适合改革开放之初的立法实践,但需要与时俱进。因为,“草色遥看近却无”的立法缺陷会降低法律应有的透明度、预期度、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因此,要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透明立法、精准立法的原则,从根本上确保立法的科学性。

  任何诚信友好型法律法规都要体现“三升三降”的立法思维。一是提升失信主体的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失信收益,将其归零甚至变成负数,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二是提升守信主体的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三是提升受害主体的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

  我国社会生活中失信现象的成因很复杂,但监管失灵、监管懈怠、监管盲区、监管漏洞与监管真空地带是重要原因之一。要打造诚信社会,就需要创新市场监管体制,推动监管转型,实现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精准监管、法治监管、透明监管、民本监管。要按照“放权、赋权与维权”的理念,充实监管权限,强化监管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消除监管盲区与监管套利现象,形成监管合力,弘扬诚信文化,提升监管公信力。建议早日建成全国统一的跨地域、跨部门、跨产业、跨市场、实时更新、免费查询、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24小时全天候、360度全方位的现代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信用监管的抓手是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的信用奖惩机制。激浊扬清、惩恶扬善是强化信用监管的公信力之所在。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再多再好,倘若束之高阁、挂在墙上,也不会建成诚信社会。各级法院对各类失信民商事应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与快执行,实现对守信者的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与精准保护,确保每份裁判文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市场的检验、社会的检验、历史的检验乃至国际社会的检验,真正取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涉及诚信的民商事案件,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检察院在诚信社会建设中担负着重责大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建议各级检察院进一步激活公益诉讼、民行案件抗诉以及检察建议等各项检察权职能,通过由点及面的一系列个案,有效推动诚信案件的公正司法。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并细化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程序,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提供统一的规范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拒绝或怠于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体现了检察院的社会责任担当,利国利民,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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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早已载入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是较为成熟的诉讼监督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比如,2016年,检察机关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3282件、再审检察建议2851件,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3254件,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20505件。当然,面对新时代新形势,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院抗诉工作新的司法需求,还需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彰显更加有为的实践效果。事实证明,民事行政抗诉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利于弘扬诚信精神,捍卫诚信原则,维护法律尊严,确保判决真正经得住法律的检验、社会的检验、历史的检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检察建议源于检察机关对一系列民事、行政与刑事案件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的所思所想,既能涵盖案件的裁判结果,更能洞察案件的成因以及当事人的心理过程,因而对惩恶扬善、预防失信违法犯罪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检察机关要善于从浩如烟海的案例富矿中萃取相应的“法律营养素”,并及时、慷慨地奉献给全社会。

  建设诚信社会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立足长远的经济工程,多赢共享的诚信工程、促进和谐的社会工程,标本兼治的法治工程。我们只要进一步健全诚信友好型的立法体系、监管体系、司法体系、企业自治体系、行业自律体系、社会监督体系,就一定能够早日建成诚信社会,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书写新时代的壮丽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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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发布的7号公告标志着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外资评级机构开放政策正式落地,中国评级机构与穆迪、标普、惠誉等国际“三大”的同台竞技已成定局。与此同时,经济新常态下中国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渐有暴露,甚至不乏曾获得中高信用等级的发行人发生违约,在此情况下各界对国内信用评级标准的关注日益提升,尤其将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三大”评级结果进行对比后质疑国内评级“泡沫化”的声音最为集中。

  那么国内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体系到底有没有泡沫化?究竟应该怎么判断评级标准体系的合理性?国内评级机构在和国际“三大”同台竞技的过程中如何提高中国评级标准体系的竞争力?本文试图从信用评级从业者的角度针对上述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对国内评级标准体系的“泡沫化”认识误区

  (一)引发国内信用评级“泡沫化”质疑的“三宗罪”

  对信用评级“泡沫化”的质疑主要聚焦于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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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评级中枢远高于国际“三大”。据相关研究,对同一家中国发行人,国内评级机构给出的级别与国际“三大”给出的级别普遍高5—6个子级;还有机构指出,对同一个熊猫债发行人,国际“三大”授予级别为BBB甚至更低,而部分国内评级机构授予的级别高达AAA,据此认为国内评级机构的熊猫债评级存在泡沫或乱象。

  第二,级别分布过度集中于中高等级,评级虚高。国内信用等级主要集中于AA、AA+和AAA, AA-及以下等级“形同虚设”。

  第三,债券市场之间的评级出现不合理的差异化。比如,部分发行人在不同债券市场拥有不同信用等级,还有部分相似信用质量的不同发行人仅因在不同市场发行债券而获得了显著差异化的信用等级。

  (二)评级“泡沫化”的几个认识误区

  本文认为,社会上对“评级泡沫化”的质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内评级标准体系还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评级机构应该从质疑中汲取营养,努力提高监管层、投资者等使用群体对评级标准体系的认可度。

  同时本文也意识到,“评级泡沫化”的质疑也反映了社会上对评级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列举几例:

  第一个误区是认为国内信用评级是一种区域性评级结果,而国际“三大”的评级是全球性的评级结果,因而国内评级天然劣于国际“三大”。本文认为,国内评级机构将国内主体的最高信用等级定为AAA主要是因为在全球评级序列中将中国主权信用质量评定为AAA并以此锚定针对境内外主体的评级标准体系所致,而并不是因为采取了脱离主权信用质量锚定的区域性评级标准体系。从方法论上来说,国内评级标准体系也应是一种全球性的评级序列,虽然目前暂时以国内企业为主要评级对象和评级数据来源,但在中国债券市场国际化的过程中部分评级机构已基于该标准体系开展针对熊猫债发行人等境外主体的评级服务。

  第二个误区是认为不同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是绝对可比的,因而以国际“三大”为标杆对比后就得出了国内评级结果虚高的结论。事实上国内评级机构和国际“三大”采用的是不同刻度的风险度量尺,两者并不具有可比性。比如,绝大多数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对中国主权信用级别是AAA/稳定,国际“三大”目前给予中国的主权信用等级相当于A+/稳定,从符号意义上就存在5—6个级差,并不能据此得出国内评级虚高的结论。

我:

第三个误区认为相对国际市场,国内债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信用评级缺乏足够的违约率数据,因而存在未经检验的先天性不足。与此类似的,还有一种声音主张利用国际“三大”的违约率数据建立国内信用评级与国际“三大”信用等级之间的映射关系,以达到统一国内外评级使用的目的。事实上,一方面,国际“三大”间的评级标准也是不同的,并各自建立了信用等级之间的违约率数据,不同机构间符号意义上相同的信用等级的违约率都存在差异,甚至部分等级有相差十几倍的差异。另一方面,不同司法和文化体制下的发行人违约规律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只有基于可比样本的违约率数据才有比较意义,然而因长期刚性兑付的原因中国发行人在境内外的违约案例均较少,国内外评级机构同样面临缺少违约率检验的困局。本文认为利用国际“三大”的不可比样本来检验国内评级结果在方法学上并不可靠。

  第四个误区是认为国内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90%以上都集中在AA级以上,而且级别集中度远高于国际“三大”。事实上,已公开信用等级集中在AA级及以上是中国债券市场参与各方集体选择的结果;同时由于大部分国内企业并未开展信用评级或未公开信用等级,比如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的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低于AA,导致已公开信用等级的企业占全部规上企业的数量仍处于很低的比例。另一方面,国际“三大”给予中国企业的信用等级大都集中在A+及以下,尤其是在BBB到BB间较为集中,因而级别过于集中并非是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特产”。

  二、中国信用评级标准体系的合理性分析

  (一)信用评级是从投资者风险视角判断信用风险

  信用评级是对发行人或其发行债项在未来一段时期信用风险的一种预测性判断。预测的性质决定了信用评级并不是一种普适性或者绝对化的风险度量方式,而是一种基于预期损失率进行相对排序的风险分类工具,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偿债意愿是很重要的信用风险来源,甚至是跨国债务风险的主要来源。债务人的偿债意愿受司法制度、文化和违约成本等因素综合影响,面向不同国家投资者的债务可能会因面临不同的违约成本而产生不同的违约行为模式,因而同一债务人对不同国家的投资者来说可能具有不同程度的信用风险暴露。

  第二,从投资端来看,不同投资者群体对同一债务人及其债项的信用风险或特定风险因素的判断也可能是不一样的,有的偏乐观,有的谨慎,有的偏悲观。因而投资者会基于自身的风险偏好,对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程度做出判断,不同的投资者或会做出不同的风险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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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外信用评级标准体系并无优劣之分

  鉴于中外信用评级标准体系是面向不同投资者的评级服务,两者评级结果之间存在级别差异是从不同风险视角对信用风险程度的反映,正如对同一个对象用两把不同刻度的度量尺进行测量就会得出两种不同的计量结果。因而将中外信用评级标准进行绝对比较的做法并不可取,不应以国内评级机构给出的信用等级远高于国际“三大”给相同发行人的信用等级来判断是否存在评级泡沫。

  本文认为,中外评级体系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只要适应各自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并在各自的体系内具备一致性和可比性,即可为各自的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具体来说,一把合格的风险度量尺应当至少具备如下条件:第一,信用等级应与目标投资者的风险认知相一致,高等级债券的收益率应显著低于低等级债券的收益率;第二,级别迁移率具有信息含量,评级调整行为应具有投资者的交易反应;第三,从后验数据来看,高等级发行人或债券的违约率应显著低于低等级发行人或债券。

  (三)国内评级标准体系具有与使用环境的高度相容性

  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体系应是与监管层、投资者和发行人等群体使用信用评级的习惯相互适应的产物。

  1.国内评级标准体系的使用环境

  第一,长期以来发行人和债项的信用等级是部分监管文件的债券发行或分类管理的门槛之一。因而已公开发行的债券的信用等级必然集中在监管门槛之上,比如AA、AA+和AAA,仅有部分券种(比如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人的初始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以及仅有部分曾发生信用事件的主体或债项被下调信用等级至AA级以下。

  第二,除债券发行人被监管机构强制要求披露信用等级之外,中国企业并没有评级或公布评级的需求、义务和习惯。未达到发行债券门槛的企业(比如AA级以下)即使评定了信用等级也并不一定公布,因而无从判断全部信用等级的分布情况,也无从判断AA级以下主体的占比情况。不过,从目前已经公开发行债券的主体数量来看,AA级以上主体占全部规上企业的比例仍然是一个极低的数字。

  第三,在债券市场信用等级相关监管要求未明显改变或甚至有所提高的情况下,中国债券市场近些年实现了大规模扩容。这客观上要求每年要有大量的新发行人进入债券市场,意味着获得AA及以上信用等级的发行人越来越多,并呈现出不同债券市场扩容速度差异催生的信用等级市场差异化特征。

  第四,从投资端来看,保险资金等特定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固定收益工具时面临监管层对评级机构和信用等级方面的监管约束,对AA级以下债券的需求明显不足。

  2.国内评级标准体系的环境相容性

我:

 从使用环境来看,目前已公开的信用等级集中于AA、AA+和AAA是市场参与方集体选择的结果,国内评级标准体系具有与使用环境的高度相容性。

  同样由于使用环境的特点,国内已经公开的信用等级集中于AA、AA+和AAA,并不代表完整的信用等级分布也呈现类似局面。此外,从获得AA级以上主体的数量占全部规上企业的数量来看,占比仍然极低。因而,从公开信用等级主要集中于AA、AA+和AAA的角度,也并不能得出评级呈泡沫化的有效结论。

  三、进一步提升中国评级标准体系竞争力的若干思考

  本文认为,国内评级标准体系的“中国视野”决定了主要服务群体是国内投资者以及锚定中国主权信用质量的人民币投资者,中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和“一带一路”等国际合作也为中国评级标准体系的应用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因此面对国际“三大”的同台竞技,国内评级机构应在上述投资者群体形成足够的认可度才能在评级市场确立有别于国际“三大”的核心竞争力。

  然而应当承认,大部分国内评级机构在上述投资者群体中获得的认可度并不算牢固,对国外投资者的影响力更是处于相当早期的阶段。与此同时,也有部分国内投资者正在对国际“三大”的评级结果逐渐产生依赖。因而,进一步提高中国评级标准体系的竞争力和人民币投资者的认可度理应成为我国评级业的共识,本文建议业界同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共同努力:

  (一)正视国内评级标准体系存在的缺陷

  国内评级标准体系的中国视野和环境相容性决定了其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并不意味着国内评级标准体系已经满足了使用者的需求。比如,已公开信用等级集中于AA、AA+和AAA三个主体衍生的区分度不足已逐渐无法满足投资者的精细化风险管理需求,突出表现在:

  第一,有投资者认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级别信息含量和参考价值在下降,甚至仅将外部信用等级作为满足监管约束使用而不再作为定价参考依据,完全改由内部信用评级团队自行判断信用风险。

  第二,部分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AA+和AAA级债券的发行利差或交易利差出现了在统计上不显著的情况,甚至一度出现倒挂现象,说明部分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观点分歧已经大到局部影响信用等级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大力提高中国评级标准体系在国内投资者群体的认可度

  国内评级机构必须正视评级标准体系存在的不足,切实采取措施提高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1. 评级机构及其关联公司应加强信用评级标准体系和评级政策的一致性可比性管理,尤其是加强跨市场信用评级标准、评级政策和利差的监测检验,实行一体化管理,提升评级方法、模型信息、利差检验和违约检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2. 为满足投资人的精细化信用风险管理要求,评级机构应在提供评级结果的同时,针对投资人的信用风险交易和管理需求进一步开展行业和区域研究、企业、债项的信用风险研究。还应就评级结果和研究结果持续改进与投资人的沟通和服务方式,挖掘投资人服务市场。

  3. 评级机构应加强对竞争行为的自我约束,避免因过度竞争因素导致信用等级区分度不足的情形进一步加剧。

  (三)逐步提高中国评级标准在国际人民币投资者群体的认可度

  1. 针对国际人民币投资者,评级机构应加强主权信用评级和国别信用风险研究,面向投资者披露评级方法、评级数据、评级模型和评级结果,尽早应实现多语种信息披露。

  2. 持续开展非交易路演等沟通活动,提升与境外投资者的沟通能力,提升其对中国主权信用质量的信心及国内评级标准体系的认可度。

  四、结论与建议

  (一)本文主要结论

  1. 中外评级标准体系服务于不同投资者的风险管理需要,并不存在孰优孰劣。

  2. 中国评级标准体系应是以中国主权信用风险质量为锚实现全球评级相对排序的标准体系,并不是一种区域性的评级标准体系。中国评级标准体系主要服务于以中国主权信用风险质量为锚的中国投资者和境外人民币投资者。

  3. 中国评级标准体系主要机遇在于中国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时需从“中国视野”判断信用风险,核心竞争力在于中国投资者和国际 人民币投资者的认可。

  4. 尽管针对国内评级的“泡沫化”质疑存在一定的误区,但国内评级标准体系存在的缺陷如继续放任亦足以影响国内外投资者的认可度。国内评级机构亟需为进一步提升中国评级标准体系的竞争力共同努力,一方面,加强评级标准的可比性管理,提高信息透明度,强化竞争约束;另一方面,提升服务境内外投资者的能力,并持续开展与境内外投资者的沟通交流。

  (二)对评级相关方的评级使用建议

  1. 监管层面

  (1)在国家日益重视金融风险防控与协同监管的情况下,建议相关监管机构联合加强对跨市场信用等级不一致性和不可比性的监管,对违背一致性和可比性的案例进行重点监测、检查和处置,尽可能消除跨市场信用等级系统性差异造成的利差偏差,提升信用等级在跨市场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2)与单一评级结果相比,境外债券发行时普遍采用的同时聘用多家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

我:

(3)信用等级区分度的不足一定程度上也与相关监管、投资者对信用等级结果的使用方式有关。如能有序规范对信用等级结果的使用条件,推动债券发行注册制加速落地,将有望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只有AA、AA+和AAA信用等级分布的局面,形成全谱系的信用等级分布图。

  (4)鼓励和引导中国投资者在境内外投资时采用“中国视野”判断信用风险。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发布的《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提出鼓励选聘国内外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信用风险管理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建议引导中国投资者在开展境外投资的全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从“中国视野”判断信用风险。

  2. 投资者层面

  (1)建议投资者合理利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根据自身的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偏好评估外部信用评级标准及评级结果的适用性,平衡外部信用评级和内部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做出信用风险管理决策。

  (2)建议投资者和信用评级机构保持持续有效沟通,沟通信用风险管理策略和评级结果,提升沟通效率。

  (3)可向信任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定制投资组合的信用风险分析和预警管理服务,以满足更精细的信用风险管理需求。

  3. 发行人层面

  (1)在债券发行准备过程、发行期和存续期,应合理估计自身信用质量,向信用评级机构、投资人准确提交相关材料并保持充分沟通信息,确保自身对信用质量的判断与信用评级机构、投资人的判断之间不存在重大偏差,避免无效评级。

  (2)部分新发行人首次发行债券时可同时聘用多家投资者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以提高与不同类型潜在投资者的沟通效率。(作者 东方金诚董事长罗光  评级副总监俞春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