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其载体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证照。法人和其他组织凭登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办理相关事项。”4月12日,记者从省发改委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便利,我省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国家有关部门为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主体标识代码,并以其为载体采集、查询、共享、比对各类主体信用信息,有利于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共享,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据介绍,今年1月1日后,全省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自6月30日起,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改为使用由编办、民政部门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记者了解到,这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位数一致,都是18位,具有兼容性、稳定性和全覆盖的特点。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其中的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也是唯一的。今后,各有关部门在办理业务时,应查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在制发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文件、文书和信息系统录入时一律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